- 发表时间:2021-04-21
一、办法第三条“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,是指对集中采 购目录内部分货物,由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平台直接采购或竞价 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”,修改为“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,是 指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平台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的行为。” 二、办法第十一条“对纳入网上商城范围的货物,采购人应 优先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。”,修改为“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 应按照相关资产标准执行,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下,应选择网上 商城报价最低的前 3款商品;对于不涉及安装及售后服务的商 品,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下,应最低价采购。” 三、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“竞价供应商指具备网上商城资 格,根据采购人的竞价要求,参与商品报价的供应商。网上竞价 供应商分为制造商和代理商两类。制造商的业务权限包括代理商 授权、商品信息录入等;代理商的业务权限包括在制造商授权范 围内参与网上竞价活动等。”,修改为“网上竞价供应商指具备 网上商城资格,根据采购人的竞价要求,参与商品报价的供应 商。”四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“采购人通过海南省政府财政管 理信息系统(简称 GFMIS)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网上商 城,采购人可以直接选择商品进行电子下单采购(电商直购)或 采购人单次采购同类品目(二类)金额达到 10万元(不含 10万 —2—
元)以上的,可以选择网上竞价进行采购(网上竞价),省财政 厅可视情况调整网上竞价限额标准。”,修改为“采购人通过海南 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、海南省政府采购网或海南省公共资源 交易网进入网上商城,采购人可以直接选择商品进行电子下单采 购(电商直购)或选择网上竞价采购(网上竞价)。” 五、办法第三十三条“代理商有下列情形的,将对其作出暂 停网上竞价资格等处理。”,修改为“网上竞价供应商有下列情形 的,将对其作出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等处理。” 六、办法第三十八条“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等违规情形的,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”,修改为“采 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、无故不及时结算货款等,责令改正, 可给予通报。” 七、办法附件 1第六条“具有有效的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》(ICP许可证),且业务种类为“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” 或“互联网信息服务”,电子商务平台的 ICP备案时间不低于 1 年。有 ICP许可备案。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名称、域名及其标 识。”,修改为“具有有效的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(ICP 许可证),且业务种类为“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”或“互联 网信息服务”。有 ICP许可备案。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名称、域 名及其标识。” 八、办法附件 1第八条“电商推送商品为电商自营商品,即 有商品出入库记录等。电商推送商品还需有制造厂商或其指定的 —3—
授权代理商(授权代理商须提供商品制造厂商授权文件)授权销 售的授权函。”,修改为“电商推送商品为电商自营商品,即有商 品出入库记录等